汕尾市改造建设标准化农贸市场指导意见

 2020-03-26 14:50


为全面整治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加快推进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进一步规范市场建设,营造群众放心的消费环境,建设文明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建设改造标准

1.通风设施。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自然通风不足的应增设通风设施。

2.照明设施。市场内环境照明,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3.消防安全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和GB50222的要求;农贸市场应配置灭火器材。

4.供电设施。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5.给排水设施。

⑴供水设施。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⑵排水设施。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装修及场内布局。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7.柜台设施。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0.9m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冰鲜水产品柜台应配设在多孔不锈钢板,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m-0.8m,以0.1m-0.15m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m出入口。

8.活禽经营区、生鲜家禽档口设置。

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区域,与其他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设立活禽经营区及经营档口),经营档口设置应符合《活禽市场建设指南》(DB-T 1463-2014)要求。

生鲜家禽经营区域应相对独立,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现场制售食品的加工经营场所分开。档口的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少于5平方米。档口销售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应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库(柜)等设施设备,冷藏库(柜)应有温度显示装置或温度计。冷藏库(柜)温度维持在0 ℃~4 ℃,且保证家禽产品在0℃-4℃的条件下销售。

9.熟食、半成品陈列。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应配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设施,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

10.入市检测。应在市场内设置检测室,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11.证照规范。经营者必须持证持照、亮证亮照经营(无需取得许可证的只需要持照亮照经营)。证照在铺位摊档上独立公示,没有条件的可在市场出入口显眼位置集中统一公示。(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12.计量规范。

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服务规范。农贸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4.卫生间设置要求。市场内应设置卫生间(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但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

15.垃圾处理设施。

市场应设置垃圾收集、存放设施。每个经营户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

16.配套停车场(位)。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配套停车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