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集贸市场建设指导意见》

 2019-08-16 14:12

  关于印发《城市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大同市《城市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大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

  大同市菜市场建设标准

  关于城市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指导意见

  为提升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便利消费、安全消费、放心消费需求,规范我市集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按照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国家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城市集贸市场(标准化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城市集贸市场(标准化市场)是进行菜、蛋、肉、奶等各类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城市居民的蔬菜供应绝大多数来源于市场。城市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是事关民生的大事,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具体体现。当前,我市菜市场网点布局不合理、布点不足,基础设施薄弱,露天市场、马路市场较为普遍,环境脏、乱、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不仅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并且造成城市交通堵塞,也严重影响了城市容貌,与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也不相匹配。因此,大力推进城市集贸市场(标准化市场)建设,既是配套城市建设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最基本需求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改善民生和扩大消费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集贸市场(标准化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城市集贸市场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市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关注民生,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努力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的城市标准化市场服务体系,营造方便、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政府引导,调动社会各方投资建市场的积极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合作、参股、集资、贷款等方式,加快市场的新建,早日惠及民众。

  ——覆盖社会、便民利民。按照社区人口密度和服务半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全面覆盖,打造15分钟生活圈,满足居民日常需要。

  ——主辅结合,循序渐进。市场建设要以建设标准化市场为主,设立便民菜店和超市生鲜部为辅,同时积极清理马路市场、街头交易摊点。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置换、土地收储或利用现有闲置场地、设施等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建设市场,实现城市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总则

  1、本指导意见中的城市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是指以达到一定经营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00㎡)的封闭式店铺,配备必要设施,以销售各类农副产品为主的经营场所。

  2、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建设。

  各级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便民市场的设置与管理;负责流动商贩、马路市场的管理。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商务部门协商作好市场布点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临时便民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

  四、规划与建设

  1、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市场经济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2、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集中联片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大同市商业网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集贸市场。市场应当按照辐射半径800米(步行约15分钟),服务人口2万以上规划建设,能满足服务区居民的基本日常需求。

  3、由于历史和城市建设发展的原因,在居民集中居住区(2万人以上)暂时没有建设集贸市场的,可由区县商务、城管部门协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临时便民市场,已建有集贸市场的,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便民市场。临时便民市场的设置,要不阻碍交通,不影响城市形象,方便群众生活,在集贸市场建成后予以关闭。

  4、集贸市场的建设,按照政府引导鼓励、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政府对在主要居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集贸市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5、享受政府政策优惠建设的集贸市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如需改变经营性质、用途的,需补交享受政策优惠的相关费用。

  6、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平、惠民的原则自营或出租经营摊位,并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市场开办者负责市场的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

  7、为防止影响城市交通,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取缔流动商贩和马路市场。

  8、对部分建设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的集贸市场,政府鼓励市场开办者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9、市场建设要充分考虑到市场投资、建设、招商、运营等综合因素,尽可能避免可能影响建设进度和质量等问题,力争形成投资主体一致、建设标准一致、管理服务一致的新型市场,全面提升全市集贸市场的品牌形象和效应。

  10、鼓励市场加强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广应用。完善废水、垃圾处理系统,引进光伏发电、电动运转车辆等绿色环保设备设施,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五、建设模式与相关政策支持

  市场建设模式可采用以下几种模式:政府投资建设,国有企业管理的自建自营模式;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模式;村集体投资建设经营模式;政府与企业签约,企业按照政府指导建设运营的合作模式;企业租用现有闲置商业用房进行经营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投资建设集贸市场,政府给予优先供地、优先规划支持。由社会资本出资建设的,政府出租土地,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详细的投资回报分析后,确定“项目投资回报期限”和“特许经营权年限”,在项目投资回报期内,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并为相关手续办理提供便利。为确保集贸市场的公益性,允许企业在正常经营集贸市场外,发展其他产业以反哺集贸市场。市场经营者要以吸收农商从业者和流动商贩为主,减少马路市场经营者,并制定符合实际的租金收取额度,政府需对集贸市场的摊位费用进行指导限价。在出现突发事件和物价波动幅度等异常情况下,由政府指导,实现波动可控的目标。

  六、市场管理

  1、市场经办者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经营管理,维护场容场貌的干净整洁、经营秩序的有序规范、购物环境的良好形象。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其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清退出场。

  市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市场开办者应该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食品卫生、规范经营等业务培训。

  2、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3、市场应当设立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区;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市场应当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关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件。

  市场应当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校秤记录台帐等。

  4、市场经营者必须持有相关证件,不许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随当日商品同行的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当由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市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

  5、市场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冲洗,无积水。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给排水设施完善、通畅,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设置有水冲式公厕,有专人保洁。有密闭垃圾容器,每个摊位配备废弃物容器,及时清理。

  商品销售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划行归市、摆放整齐,熟食和其他直接入口食品要设立专区。摊位设置应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6、鼓励市场采用直营模式,与蔬菜种植县和农产品批发企业等进行合作,建立常态化产销对接机制,以保障市场供应。同时实现基地直供,终端分销,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农产品价格。

  七、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保障集贸市场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场投资建设主体确定后,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市政、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开通“绿色通道”,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文章转自http://www.dt.gov.cn/dtzww/zxgb/201705/d81a6319fe54470b85c660b6ecf1da76.shtml